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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纠纷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处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及其生产要素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激活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通过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发包人同意;转包、出租、交换或者其他转让的,发包人应当备案。根据债权理论,当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合同法明确规定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如,从所有权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行使其作为土地管理人应享有的权利,有利于用人单位审查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实际生存能力,并防止转让后承包人与第三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的,流通合同无效。此类案件争议较多,主要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事实上,有些当事人已经耕作多年,他们也在诉讼中耕作。为此,我们经常进行调解,或返还土地,一方给予补偿;或签订协议备案,转让方继续耕种。如果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且业主同意,则流通合同一般视为有效。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合同期内承包商自身条件的变化。承包人进城务工后不能耕种或者不再以种地为生的,应当允许承包人按照真实意思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应由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除经用人单位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不得抵押。《物权法》第233条还规定,只有依法和国务院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但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效,会有人产生歧义。实际上,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不能抵押。物权法的地位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抵押。在具体案例中,由于农村居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不了解,往往签订合同,将土地上一两季的农作物“抵押”出来,实现现有债权,有时长达数年,有时长达十几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要双方平等自愿,就被视为一般债权。常见纠纷的处理一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问题。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是独立的。此时,用人单位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不能是村委会。这是因为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是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承包的。
    

2。承包商的主体。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人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民,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家庭承包模式下,如果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主体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农民或个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民的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家庭成员组成的,而不仅仅是户主,因为在家庭承包模式下,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接受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表达方式是在农户代表的姓名后面加上“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的称谓,并分别标注农户代表的姓名、性别等自然条件。家庭承包是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资源;而其他承包方式则体现了效率原则和主体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规定一地多幅纠纷解决原则时,首先以家庭承包形式优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未依法登记的,所主张的权利都是债权,因为都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只有先生效的承包人才能确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从保护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占用、实际承包土地的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占用土地的,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此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只强调“依法登记”,并未规定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意义在于,只要在登记机关登记,就完成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要求。(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来源于合同,但并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与债权性质不同的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并不明确。物权法明确了用益物权的性质。权利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即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有权使用、受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有权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发包人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者法律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行使财产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为基础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完全占有和使用,有权要求物权和起诉占有。对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农村土地,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承包农村土地。由于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约定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因此一般作为债权加以规范和调整。但是,承包人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书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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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