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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能成为土地承包的主体
释义

谁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的主体?(一)发包主体是指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这里的承包权,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出去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人单位有下列权利:
    

(1)依法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这些权利在合同中不受限制。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依法干扰承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履行合同,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规定的雇主的这些义务是法律义务。发包人必须履行合同,不得减少或放弃合同,也不得在合同中同意减少或放弃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减轻或免除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村农民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承包的,不得改变村里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国有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发包人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具体来说:
    

(1)村里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村土地;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承包农村土地。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所在的村,而不是自然村。(二)集团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团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团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不具备承包条件或者不方便承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包,由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放。(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显然,这两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的承包主体。(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承包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农民是农村最基本的以血缘和婚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元,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元。农民作为生产单位,一般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已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这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户”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户制发。二是以户为单位,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不能履行集体分得土地合同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传统的信用体系是以家庭信用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农民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在农民社区中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人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以保证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以农户为承包人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开展。应当指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承包地按人份分配,以家庭为承包人组成生产经营单位;(2)强调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主要为农村集体耕地、草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耕地等,林地和其他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3)在一些地方,实际做法是由单独的家庭成员分配原家庭承包的土地。其他承包人是农民、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承包方式”的规定,荒山、荒沟、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民,也可以承包给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需要指出的是:
    

(1)在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中,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首先,本条仅适用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为代表,荒山、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不适用本条规定。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农民都有权参与“四废”的治理和开发,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治理和发展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关于承包优先权问题,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农民都有权参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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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