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物权理论,不少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原因如下: <1。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和其他物的直接控制权。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实际占有、控制和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行使直接控制权。2合同管理权是排他性的。集体组织与农民签订合同时,不能为同一对象设置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可以按照约定独立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每个人都有义务不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管理权具有优先权和可追溯性。所有合同都有期限。重新签订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按照约定取得承包物后,任何人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无论谁占有承包地,承包人都有追索权。在《民法通则》中,合同管理权是指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而不是债权部分。它至少表明了立法的初衷是将其排除在债权之外。合同管理权是根据合同设定的,但不能视为债权。产权与合同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合同往往是产生产权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土地集体移交给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直接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是物权,是直接控制权财产和可以对抗任何人。除了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外,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主要原因如下: 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质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联产”是指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目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控制权。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来看,共同生产的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取得的合同权利实际上对人没有影响。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承包人不能独立转让承包权,但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这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4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设定在土地所有权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将形成梯次结构。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权利的性质是物权,显然违反了一般物权法的原则。如果是债权,则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必要区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的学者对土地承包权的管理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土地承包权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承包权进行了阐述。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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