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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委会是确认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释义

由于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民主协商过程中没有完成,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召开,即使召开会议,村民代表基数也没有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计算,《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所以法院为了保护一些利益部门,不考虑其他因素,《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民主协商规则规定集体土地承包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家庭代表批准,实行机械化、单方化。以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或因履行瑕疵而违反法律规定,但剥夺承包人土地补偿安置权为理由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发包人村委会不是确认主体其原因是,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性的诉讼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村集体半数以上的村民。
    

根据原《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半数以上村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民自治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协商原则以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利益、以村民和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多数同意原则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诉讼,可以通知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业主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的村民有权以违反民主协商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但根据旧实体适用于新程序的原则,原《关于审理农业合同纠纷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轮合同仍然可以适用,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性的诉讼主体这是唯一必须适用的司法解释。从新司法解释,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解释》来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是从第五条开始,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承包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广大村民的利益,防止村委会越权。因此,如果违反民主协商原则,合同无效,只有多数村民,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村委会才会确认。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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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