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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当事人有何要求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当事人有何要求。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出让人不能强迫受让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受让人也不能强迫出让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等同于补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补偿原则并不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性质的原则。
    

3。转让期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出让人的原承包土地有期限,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这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如果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担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十多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只是个案,但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甚至举家进城,因此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但由于契约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引导,不仅流通方式多种多样,而且签订的合同也不规范,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不同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普通债权合同关系。产权转让在程序和形式要件上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为使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尽可能避免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注意选择合适的出让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出让方式主要有转包、租赁、交换、转让、股权、抵押等,承包人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以“转让”的方式转让承包经营权是不合适的,因为这种转让将使承包人永久丧失承包经营权和未来生活的保障。即使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大多已进城务工,暂时无法耕种经营承包地,在进城购买房地产、享受城市社保前,也不应贸然选择“转户”方式。选择保留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如分包、租赁,把握分包、租赁的期限,是比较安全的方法。一旦城市生活难以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收回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临时农民工来说,短期“代农”也是较好的选择。这种方式不涉及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是一种简单的劳动用工关系,易于操作。
    

(2)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约定关键条款。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不动产权利变更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任何特定第三人都不知道的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合同是公示的基础,没有书面合同就没有公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取分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采用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的姓名和住所。出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转让的期限和起止日期。转让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47号令)第21条也规定:“承包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经协商一致,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部门留存一份。承包人委托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的,不得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书面合同时,应严格约定一些关键条款。除原合同剩余期限外,流转截止时间应尽量在农作物收获采摘后。② 土地利用要尽可能精细化。③ 流通价格和支付时间必须明确。④ 合同期满后,移交和处理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上述方面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如果协议明确,不仅可以防止纠纷,而且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轻松分清责任,解决纠纷。(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换、转让方式转让的,新受让人仍取得产权。新受让人要使产权生效,转让行为必须公示登记。否则,流通合同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未经法定登记,受让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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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