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未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吗? |
释义 |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后张某的孩子要上大学,便向李某借款两万元,张某写了借据给李某言明借李某两万元,并在一年后还清,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一年后张某将两元现金还给季某但没有支付利息。李某要求张某付息,但张某不肯支付利息。李某一怒之下把张某告到了法院。 法律界支招,本案中,李某的要求不合法,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根据所给案例可以得出,李某和张某之间形成了自然人借贷的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给李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给李某。 在此我们提醒读者,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留意有关利息约定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合同法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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