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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当审查哪些方面
释义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当审查哪些方面?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当事人签订土地合同时,合同价款的约定应当参照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承包前土地的实际收入或者承包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收入计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双方很少在合同中达成协议。大多数土地合同只约定合同金额的总额。法官很难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来判断这样的合同金额是否公平合理。这不仅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上的难题。用人单位村民以土地合同内容(主要是合同金额约定条款)明显不公平为由提起解除、变更合同诉讼的,应当审查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解除、变更申请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期限超过法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期限的,法院不予支持。三。在试点实践中,发包方负责人变更后,后来的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只看到承包方经营管理的良好效果,却看不到承包方良好管理的辛苦。合同支付金额低,不公平。从法学理论和法学分析的角度看,显失公平可分为初始显失公平和事后显失公平,事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只是从一开始就规定了明显的不公平,但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发包方村民不能以事后明显不公平为由起诉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因为根据上述《合同法》规定,因事后明显不公平导致的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法律理由,他们只能在签订合同时以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的村民以签订土地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数额过低、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承包金数额,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进行救济,也可以根据义务权利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但原告必须在法定变更或者撤销期限内提出请求,且仅限于明显不公平的前提从一开始。
    

如果事后明显不公平,则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如果由于发包人缺乏经验,对市场估计不足,承包人利用其经济优势,使发包人难以拒绝明显偏低的价格,从一开始就明显不公平承包费的数额,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数额较低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可以根据权限进行调整。一般来说,责任土地合同或招标确定的土地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协商确定的专业合同,从一开始就可能存在明显的不公平。4半数以上属于用人单位的村民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民主约定为由,主张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有三种方式:责任承包、专业承包和招投标承包。只有专业合同和招标合同才有可能出现合同约定金额未经民主协商的情况。
    

首先,以招标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案经乡(镇)政府民主协商通过的,发包方只能依法选择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发包方村民没有讨论的余地并确定合同的具体金额。
    

其次,专业合同确定的合同付款金额,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协商提出并接受的方式确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的合同方案已经确定合同价款范围的,未确定的,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村组负责人签订的土地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超出承包方案确定的范围,村民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民主协商为由,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村领导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合同方案不涉及合同金额的原则,合同金额的具体金额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可以认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数额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因此,半数以上属于发包人的村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上诉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也没有大量投资。
    

最后,如果发包方半数以上的村民在签订土地合同时,以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确认土地合同无效,法院不应支持他们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明显不公平。合同依法不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土地合同的法定事由。
    

以上内容是对“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和理由”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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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