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社会成员共同拥有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劳动,分享劳动成果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制、班组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管理”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管理与集体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自发地在农村社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或突破社会界限社区,从而提高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结构,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到农村产权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务之急。从浙江省和成都市温江区出台的有关“规定”来看,结合多年来基层工作的实际,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界定,与土地承包相结合,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原取得是指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农业生产队的成员,户籍一直保留在现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退伍士官服役期满后继续留在部队,回到原籍的;退伍士官异地安置,按婚姻待遇入户的;大中专学生(军队在校生除外)在学习期间户口暂时迁入学校,毕业后户口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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