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期限和价格 |
释义 |
A: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流通期过长,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流通收益的市场价格上涨,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但如果流通期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和农业用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本市近年来的实践,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水产品的种植年限不宜超过5年,果树的种植年限不宜超过10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合同形式协商确定。原则上,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为保障农民利益,区县政府可制定最低保护价进行指导。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尊重历史、保护承包人权益的原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修改出让合同条款等方式,对部分长期或低价的出让合同进行调整保护农民和生产力的发展。转让期限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的,根据《土地承包法》中“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的规定,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以依法终止,转让合同无效应重新签署。价格过低、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改变;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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