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和要求 |
释义 | 一、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和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5.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6.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7.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二、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一般是由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协议有约定借款发生地为履行地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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