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东西 |
释义 | 一、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东西 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如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网提醒,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同时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办理的条件 放弃继承权公证办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2.放弃继承的人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4.放弃继承遗产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5.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6.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三、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必须要公证吗? 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不是必须要公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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