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利类型指什么 |
释义 | 一、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是在哪里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1.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2.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同时填写该表; 3.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 4.领取相关文件,包括购房合同等;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领取不动产证。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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