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停业或者撤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暂停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验资或者验资报告因过失有重大遗漏的,予以更正。情节严重的,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如何出具合格的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或者变更情况进行核查,出具验资报告。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验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验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验资手续,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对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第三,验资报告的办理过程。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者的合法身份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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