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分析: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 |
释义 |
江西省吉安市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和安电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声公司”)都是生产和销售教学用耳机、麦克风等教育电子产品的公司,他们互相竞争。1998年10月,熊某受雇于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1999年10月,他被聘为销售经理。2001年10月任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策划等工作,2000年12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法理分析] 这是原单位之间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因高级职员擅自辞职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而造成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是:熊某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熊某与电声公司是否侵犯了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正确审理此案,首先要确定熊某是否有竞业禁止义务,电子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1)熊某是否有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具有特定身份或者掌握原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依法或者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法律上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竞业禁止,而合同上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竞业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熊某是否具有竞业禁止义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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