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 |
释义 |
原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赵林林自2006年7月1日起在**中国公司工作。同年10月30日,**中国公司与赵林签订保密协议,主要约定赵林对在**中国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0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时间为公司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12个月。同时,对竞业禁止的赔偿和违约责任也达成了一致。2008年2月,当时的体育市场部经理赵*林经许可辞职,劳动关系于3月4日终止。**公司要求赵*林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依法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从4月1日起,赵*林一直在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是此案的外人。5月9日,*中国公司向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停止接受赵*林为公司提供的服务。5月16日,赵琳与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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