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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窃取、出售商业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释义

被告人:李×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溧阳市人,大学学历,原广州市**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信息部副主任,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1月24日被逮捕,1997年被告人李*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担任信息部计算机操作员,后晋升为信息部副主任。他证实,公司有“不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秘密信息,不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相关电脑操作规程。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新利用FTP程序,擅自将公司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货物的购销价格、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会员、客户的通讯录从公司计算机中心服务器下载到自己的终端上,偷偷复制了软盘。随后,分别以8万元和10万元的价格卖给**吉之岛天茂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科龙(嘉靖)有限公司,被吉之岛天茂百货公司拒绝。同月13日,广州正大万科龙(嘉靖)有限公司经与被告人李×新交涉,核对部分资料和印刷样品,成功与李×新进行现金交易,交易金额2万元。同年9月,广州市**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而展开调查。经查,谢绝原因系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怀疑系被告人李×新所为。故委托李倩为台商,使用从**蓝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李×鑫与该公司面谈)取得的呼叫机号码,联系被告李×鑫购买相关业务信息。几通电话后,双方于同年10月14日上午在广州花园酒店绿亭咖啡厅签订了商业信息销售协议。被告人李欣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昕在收到2000元定金后,将广州**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开业至1997年10月13日的部分商业信息打印件和软盘送去。交易结束后,取得被告人李×鑫经营信息的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鑫携车带到花园酒店外,并将其抓获至公安机关。经**桥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1997年9月初,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业绩开始下滑,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降15.63%,即:,66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施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新旧并重”的基本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李昕无罪,广州**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联系的供货品种、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商业利润;商场的经营业绩和相对固定的常年客户通讯录等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要求员工不得对外透露。被告人李新明知该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意违反公司规定,将该秘密出售给其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出售公司商业秘密后,实际已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和利润下降等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新盔盗窃、出卖广州市**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市场管理制度,侵犯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本院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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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