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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1、 股东权利的划分是指股东因其出资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英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但赋予股东的核心权力是表决权;此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权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所体现的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知情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根据行使目的将股东权利分为自利权和共益权。自利权是指为股东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同利益权是指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质询权、罢免董事请求权等,实际上,从不同的角度,我们也可以对公司的股东权利进行分类:,从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数量上,可以分为个人股东权利和共同股东权利。个人股东权是指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共同股东权是指需要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其次,根据股份的种类,可以分为特殊股东权和普通股东权。特殊股东权利是指特殊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利是指普通股东的权利。第三,从股东权利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契约权利。法定权利是指依照《公司法》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剥夺的权利;契约性权利是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所赋予或限制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分散在各个章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概括如下: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参加股东会并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因此,无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有表决权,即有权任免董事、监事,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等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股东应当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范围,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或者剥夺。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参照范围相对狭窄。法国《商业公司法》第168条规定的范围包括: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决算、管理办公室和监事会的董事或成员名单以及必要时的集团总决算;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必要时提交管理机构、监事会和审计师的报告;经审计人员核实确认的最高工资人员的报酬总额和人数;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的税款总额;根据选举法向政党或团体提供的捐款清单。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查阅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股东认缴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等额条款主要是价格条款。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原股东分配或配售新股。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根据公司资本保全的原则,股东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后,不得抽回出资。但是,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股利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分配股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股利的分配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p>

6。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依法终止清算时,仍有剩余财产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质询权和诉讼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节中阐述,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
    

2。股东认缴出资后,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冀东公司认缴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股东有增资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回注册资本;第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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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