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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非法泄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释义

[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3月12日,2002年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灵马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3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晓斌,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灵马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2001年3月5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1年6月7日被逮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被告人向军、孙晓斌,被告人向军辩称其演示软件未给灵马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侵犯其商业秘密。其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指控向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所谓受害单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不存在,被告人孙晓斌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灵马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没有损失,并提出孙晓斌为共犯,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认定:,新加坡商人投资成立灵马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马公司),委托上海延丰实业有限公司为其招聘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组织软件开发项目。被告人孙晓斌、向军先后被招到雁峰公司工作。同年8月,灵马公司成立,项和孙成为灵马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聘用合同中,双方均与灵马公司签订了“公司技术不得用于被聘用方或告知第三方”的保密条款。公司安排向军、孙晓斌组成生产团队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旧版)。2000年4月,向军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爱尔家居通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进行门户建设。在此期间,ARL公司被邀请高薪加盟。项俊被其吸引,暗中接受对方的技术顾问邀请,但仍与灵马公司保持着合同聘用关系。后来,由于两家公司合作破裂,向军被灵马公司招回中国。由于妻子在新加坡工作,项俊为了让夫妻俩团聚,提出到新加坡灵马公司总部工作的要求,但遭到公司拒绝。项遂不满,决定离开灵马公司,并积极争取孙晓斌加入ARL公司。孙同意了。2000年11月初,向军与孙晓斌提出并预谋,由孙晓斌将灵马公司开发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新版)提供给向军,向军将其交给ARL公司向公司推荐。之后,项某利用在新加坡探亲的机会,转赴马来西亚来到爱尔公司。同月6日,孙晓斌按约定使用了灵马公司邮件服务器上的邮箱xsun@Nyber.com 把软件的源代码通过新浪发到向军的邮箱里topgun9433@sina.com.cn 马来西亚的项俊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下载了软件的源代码,也就是说,并将其安装在ARL公司的服务器上,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了演示。ARL公司向向军和孙晓斌授予“东芝”ps2800-elcl3笔记本电脑一台,每台价值2万元人民币。不久后,灵马公司发现向某和孙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警方报案。立案后,警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破获了此案。项俊回家后被捕。警方查获了项立军带回的两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并从另一台电脑上找到了Webmail软件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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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