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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人员辞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释义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模具公司,拥有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9月,某公司8名技术人员相继辞职。他们都是a公司设计研发部的核心员工,参与了a公司多项专利的设计研发。在与8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a公司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这些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2月,某公司参加在莫斯科举办的一个展览会时,发现B公司展出的产品与刚刚开发但尚未向公众披露的新产品非常相似。参展的B公司技术人员中,有3人于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a公司通过一系列调查发现,这8名技术人员在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后,全部被B公司高薪聘用为设计研发人员;2005年8月,B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为抵押,购买了一批生产此类建筑模具的先进设备。然而,B公司在中国只是一家中小型公司,当时不具备生产这种建筑模具的技术;2005年9月,B公司聘请了这些技术人员,开始生产此类建筑模具产品,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
    a公司正准备申请该产品的专利,但B公司已与多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在展会上展示了该产品,这使得产品失去了新颖性,因此申请专利将非常困难,经济损失更难以评估。因此,2006年3月初,a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8名退休技术人员和B公司要求赔偿,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到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不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就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所谓保密措施,是指信息的合法所有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对技术信息保密,a公司与8名技术人员约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这些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可视为a公司对自己的技术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还有两个特点,因此,应当将其技术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由于举证责任等技术原因,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很多企业只能望着“秘密”而叹息。因此,在离职前设定“解密期”或离职后约定“竞业限制”,逐渐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依靠专利制度来保护其成熟的技术,因此a公司在离开前设置解密期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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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