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优先受偿权实现得依法经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予以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由执行程序直接实现。故公正的程序于当事人更为重要,而关于程序公正的具体内容,则应最起码包括如下方面: (一)程序能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裁判者应当是中立的;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且能充分地陈述主张; (四)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五)当事人不受突袭裁判,对裁判不服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但笔者认为,该期限起算日的设定标准既与相关法律冲突,又不利于保证承包人实现优先权。 三、工程优先权起算日具体设定的设想 (一)约定付款期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故应将优先权起算日确定为工程决算之日,即能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优先权,又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之后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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