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可以改变吗 |
释义 |
1、 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 中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条款无效。该免责条款明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或明显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实际上造成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偏离和不平等,即明显的正义损失明显是不公平的,必须确认其无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即双方均有权要求撤销。 (1)重大误解: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理解,使行为的后果违背了自己的意思,并造成重大损失,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素: ① 一方或双方对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 ② 双方均无主观意图; ③ 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④ 误解一定很严重。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一方[即双方]双方均有权要求撤销。 <1)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经验不足,在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明显的有利条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当大的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违约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置了一些似乎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这些条款的设立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其实质在于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一方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条款基于公平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3)明显不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① 有偿合同; ②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明显偏离公平原则; ③ 不公平是由于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没有经验造成的。 3.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另一方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 (1) 欺诈要素: ① 合同一方有欺诈意图; ② 合同的一方有欺诈行为; ③ 合同对另一方的意思表示错误; ④ 向另一方错误表达意图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 必须有强迫的意图; ② 必须有强迫; ③ 胁迫缺乏合法性:胁迫手段不合法或目的不合法; ④ 对方因胁迫而恐惧,并据此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险,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② 合同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险; ③ 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对对方利益严重不公平。 以上是关于“合同不平等条款是否可以变更”的法律内容由lyba.com为您编辑。我希望它能帮助您。什么是公平以及如何在法律中解释它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lyba.com会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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