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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释义

1、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下列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即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后,可以裁员:
    

(1)按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调整经营方式后仍需裁减人员
    

(4)(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a>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
    

35。请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离岗,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福利;如果被确定为5级至10级,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原用人单位的职工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解释》(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目前,除《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无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被辞退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需要制定新的经济补偿措施。《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办法》正在制定中,将于明年1月1日前公布
    

四、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并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对被侵害的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因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因公患病或受伤,应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额外经济补偿,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termi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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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