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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鉴定的期限
释义
    一、补充鉴定的期限
    所谓补充鉴定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证据,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证据,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因此补充鉴定的时效限制与一般鉴定无异。
    
    二、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有几种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三、补充鉴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除提供证据证明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补充鉴定的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司法鉴定的效力较其他鉴定的效力要更强,所以在没有规定情形的发生时,一般不同意补充司法鉴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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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