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标后合同变更合法吗 |
释义 |
1、 中标后修改合同有效条款 中标合同签订后,不得禁止双方签订偏离合同实际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通知中标人; 2.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P>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变更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且本合同一般无效,导致根据《中国合同法》和《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上述合同条款的订立是必要的,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是不完整的。如果上述条款发生变更,则构成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改进,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订立新合同。第二,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合同的效力是指已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罗马法曾长期规定“同时成立原则”,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以及相关合同的未成立和无效,从而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同起来。合同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这是合同时效的一般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第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等){此处已更改。抵押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经批准和登记后生效。第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以协议为准。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同时成立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与相关合同的未成立和无效进行严格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和无效等同起来合同的效力。事实上,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为了实现合同产生的权益,有必要使合同生效;成立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当合同成立时,才能谈合同的无效、效力未定、解除等问题;合同的成立只解决合同是否存在。 合同生效后,合同才有效力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告知双方,如不能更改,则可以生效。如有其他疑问,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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