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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搬迁是否是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原因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应首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达成协议,公司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但还应根据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第二,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未经授权变更合同的做法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全部内容。劳动合同变更部分,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则本部分合同变更无法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确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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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