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终止或续签 |
释义 |
你好,我以前是一家服装厂的固定工人。1995年,全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开始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到目前为止,我已经签了很多合同。1999年,又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2004年6月2日,工厂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这个通知贴在工厂的墙上,我没有直接收到。养老保险费已支付至2004年5月底。我的档案仍由企业保管,尚未移交。请问:我是否与该企业有实际的劳动关系?过期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或续签 律师回答: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23条:“当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应立即终止。”这是劳动合同到期法的原则,即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应立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和肖某应及时办理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作为一家企业,肖某的合同到期后,他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在半年后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没有直接发给我,萧某的档案也没有按照《企业员工档案管理规定》在一个月内移交给相关部门。可见,该企业劳动管理相对混乱,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企业与肖某没有续签合同,但由于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到期的合同不予终止,并办理续签手续。建议您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取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赔偿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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