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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释义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 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根据《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 延误检验出证。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3)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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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