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铅弹数量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铅弹数量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铅弹模具量刑、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枪弹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普通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方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予以列举,但是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是军用子弹的50倍,是一般非军用子弹的5倍。盗窃、抢夺弹药量刑标准也体现类似精神,均按照气枪铅弹是一般非军用子弹数量的5倍标准予以认定。走私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弹药罪以及盗窃、抢夺弹药罪等罪的犯罪对象相同,量刑标准却如此不同。从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角度,应当将走私弹药罪与前述罪名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 ![]() 二、非法买卖弹药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持有弹药罪与私藏弹药罪恶区别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把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列入同一个罪名中,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的,会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所以两者是没有区别的。 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铅弹数量立案标准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从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角度,应当将走私弹药罪与前述罪名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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