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赔偿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劳动合同未完全履行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劳动法》不仅赋予劳动合同以法律约束力,而且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任意或任意终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大多适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保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为了判断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宗旨条例。实际上,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决说不,也很少有人研究和讨论相关问题。根据笔者多年研究劳动法律问题的理论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本文试图探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中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即:,因过错,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造成成年职工一定物质和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滥用单方面终止试用期的权利。如果未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协议不合法,或试用期已过,仍应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2.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滥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合法的;或者规章制度不公开的;或违纪情节较轻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面终止权。如果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则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任意调职、降职、降薪。如果雇员不服从安排或在轮班期间不工作一天或两天,雇主以雇员不服从安排或缺勤为由解雇该雇员;或强制员工自动辞职。 5。滥用单方面终止员工不称职的权利。随意调职或提高定额标准,以员工不称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在医疗期内随意解雇“三期”女职工。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医疗期的职工是单位的负担,总是尽量找借口解雇或强行解雇她们。 7。没有解雇工人的书面通知或决定。当发生争议时,这些雇主通常不承认他们是在雇主解雇工人时,这被称为工人的自动辞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很多,如滥用单方解除权,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滥用“客观情况”单方面终止权,甚至基于老板和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报复,或无任何理由的人际关系,强行解雇老板或个别领导的“不愉快”员工。 为了明确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并支付应付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除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伤和医疗外,还应向职工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工伤和医疗损失赔偿金; (4)除按照国家规定在治疗期间提供医疗外,如果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她们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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