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夏女士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过马路的邱女士死亡,交警最终认定夏女士和邱女士承担同等责任。邱女士的父母均生活在农村,其母亲现年53周岁,父亲50周岁但身患癌症,女儿仅3岁。现邱女士的父母、丈夫、女儿均向法院起诉,要求夏女士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问有无法律依据? 湖北高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很好理解。一般而言,男性公民满60周岁、女性公民满55周岁,可以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达到上述年龄段,但确系身患残疾或者重病,可以通过鉴定是否为丧失劳动能力来衡量是否纳入被扶养人范畴。本案中,邱女士的父亲和女儿是可以纳入被扶养人范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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