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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一纸遗嘱叔嫂争房产:判:嫂子5/6小叔子1/6
释义
    阿庆(化名)早年意外去世,留下母亲、妻子和女儿。如今母亲也离世了,叔嫂间却在房产继承的问题上起了纠纷。因为母亲留下遗嘱,要把自己继承阿庆房产的份额留给另一个儿子阿福(化名)。于是,叔嫂对簿公堂。近日,思明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事件
    老人立遗嘱
    去世后引发争端
    美月(化名)早年过得很辛苦,1987年初,她嫁给阿庆,同年底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这个家的幸福不到两年就破碎了,阿庆出海遇难丧生,什么也没有留下,一套老房子的产权还是和弟弟共有的,修缮房子还欠了债。美月还了债,把孩子拉扯大了,终于到了可以享福的年纪了。
    不想,今年51岁的她和17岁的女儿居然坐到了被告席上。告她们的是老公的弟弟阿福。
    原来,阿庆遇难前没有留下遗嘱,他母亲、妻子以及女儿均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阿庆的财产。2003年,阿庆母亲到公证处作了遗嘱公证书,写明房产中属于阿庆的份额她享有继承权,自己百年之后,她要把这个份额留给阿福。
    2011年8月,老人离世。随后,阿福想要拿回母亲留给他的份额,但嫂子美月怎么也不答应。于是,他将嫂子和侄女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开庭
    叔嫂不相让,法庭上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阿福拿出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证明房产原本是哥哥阿庆占一半,他占一半。阿福说,哥哥去世后,母亲可以继承哥哥遗产的三分之一,按照母亲的遗嘱,这三分之一也应该由他来继承,请求法院支持。
    对此,美月认为阿福没有权利来分割房产。她举出四大理由:一是当初盖这房子时,是阿庆借来的钱,去世时还欠了债,是她一个人慢慢还清的;二是房产证取得时间是在他们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她原本就享有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不能把她的份额也拿来分割继承;三是她并未改嫁,一直照顾婆婆,依据《继承法》,她有权取得婆婆的房产份额;第四,她对婆婆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她不相信婆婆全然不顾她们孤儿寡母。
    美月的女儿作为被告之一并没有说太多,只是表示,她的意见和母亲是一样的。
    判决
    母女获5/6,小叔子只能分1/6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阿庆遇难前未对其产权份额的处分留有遗嘱,这部分产权份额(整套房子的1/2)应当由阿庆的合法继承人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因此,美月有权得到阿庆房屋份额的1/2,剩余1/2份额为阿庆的遗产。遗产按照继承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分割,阿庆的母亲、女儿、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各得此遗产份额的1/3。综上所述,在阿庆所有的房屋份额中,美月应取得阿庆所有房产份额的4/6,阿庆的母亲与女儿各得房产份额的1/6。
    法院认为,美月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却未提出相关反驳证据,因此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美月只是履行了作为儿媳应尽的赡养责任,并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其要求继承婆婆的房产份额,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庆房产份额的1/6由阿福继承。
    法官说法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
    儿媳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在法定继承遗产时,儿媳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均等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法官说,虽然美月试图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但需要条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美月没有与婆婆长期共同生活,谈不上照顾婆婆的起居,也就不可能说是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她不能作为婆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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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