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可以吗 |
释义 |
1、 改变政府采购合同的数量可以吗?第30条规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私下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 II。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以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形式达成一致。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采购机构应当以采购人的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与供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果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变更、暂停或终止合同。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都有过错,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数量是为了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但这是不可能的。以上是lyba.com编制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是否可以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访问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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