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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封建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释义

封建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法。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中世纪欧洲各国,主要采用日耳曼法诉讼程序和罗马法诉讼程序。后期又出现罗马法和教会法相混合的诉讼程序,但都没有单独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没有单独的刑事诉讼法。战国时期李悝(kui)的《法经》,中“捕法”和“囚法”,唐律中的“斗讼”、“捕亡”、“断狱”等,基本上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以后的《宋刑统》、《明律》、《清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领主、国王掌握审判权,不论是欧洲还是中国,虽都有各自的一套司法组织,但最高审判权都是掌握在国王(皇帝)手里。(2)封建贵族享有司法特权。欧洲的封建制国家实行所谓“同类相判”的审判原则。对于有封建贵族身份的人犯罪,必须由与其身份相当的人组成法庭审判。对平民则由普通法官进行审判。中国历代的封建地主、官吏,亦享有宽免特权。秦律有“赎刑”,汉律有“先请”之制。魏律有“八议”,唐律有“议、请、赎、官当”等规定。(3)实行纠问式(或称审问式)的诉讼形式。法院(官府)为唯一的诉讼主体,既具有审判职能,又兼有侦查职能,诉讼的进行不以是否有原告人提出控告为条件,即使无人控告,法院(官府)也可以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被审问的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侦查和审理是秘密进行的。(4)采用刑讯逼供的审问方法。在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和大陆各国的君主专制时期,普遍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迫使被告人作有罪供认。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刑讯制度,刑讯成为一种合法的审讯方法。对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刑讯,使用的刑具和方法,法律都作了具体规定。(5)实行形式证据(或称法定证据)制度,主要为欧洲大陆诸国所采用。即由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规则。不问证据是否反映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价值进行计算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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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