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与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有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提高了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二是单位职工从不缴费改为缴费。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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