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中介对限贷政策不讲真话,不能要求佣金 |
释义 |
[案情回放] 韩先生卖掉了以前住的房子,打算再加点钱,换一套更大的房子。2013年初,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韩先生对位于西藏南路的一套总价325万元的房子有了特别优惠,于是决定购买。买房前,韩先生专门告诉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已经卖掉了自己唯一的房子。韩先生还特别告诉工作人员,根据目前的资金情况,只有按照首付的30%和首套房贷的70%,他才能买这套房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当即口头承诺,称可以为韩先生办理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并代为办理70%的贷款。于是,韩先生与中介公司及前科签订了中介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以325万元购房,首付100万元,其余以贷款形式购房。韩先生还交了2万元定金。中介公司还与韩先生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韩先生在当年4月5日前支付佣金3.25万元。 然而,从那时起,银行对韩先生贷款资格的审查并不顺利。银行告诉他,因为已经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所以不能再用首套住宅贷款,首付需要六成,比100万元高出很多。韩先生很快找到中介公司询问,虽然工作人员仍口头承诺被告可以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他们不愿意做出书面承诺。 之后,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韩先生与母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因中介公司无法按承诺办理贷款,导致房地产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同意办理贷款合同终止程序。韩先生拿回了他已经付的定金。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中介公司在诉状中起诉韩先生,称中介公司的中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贷款问题无法履行,故韩先生应支付佣金3.25万元。对此,韩先生认为,终止协议中明确了终止责任在中介公司,他不应支付佣金。 庭审后,法院认为,韩先生与尚佳解除买卖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中介公司在韩先生签订合同前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其签订相关协议。按照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付款。 [以本案为例]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先生核对涉案房屋后,在签订中介协议前,如实告知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买能力,并就贷款情况咨询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应该了解住房限贷的相关政策,如实告知韩先生。但中介公司向韩先生作出虚假承诺,诱使韩先生签订中介协议、佣金确认书和买卖合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因限贷政策失效而解除。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即佣金。《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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