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破产,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了结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事项。清算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同时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依据法律规定,清算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企业主管部门。1、提供相关情况,便于开展工作;2、分担破产企业职工的来访接待和审结后的部分职工安置;3、处理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 国资局、财政局。1、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2、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投资损失的确认;3、应收款的确认、回收;4、企业破产过程中财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三、 社保局(劳动局)。1、破产企业劳资关系的确认;2、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的确定;3、职工安置费用的确定;4、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处理。 四、 税务局。1、核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数额;2、向清算组出具破产企业的完税票据;3、注销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 五、 土地局。1、确认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核实破产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3、对破产企业土地评估工作的立项和确认。 六、 审计局。1、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2、调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3、审查破产原因,查清破产责任。 七、 工商局。1、提供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2、提供破产企业登记情况;3、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终结时注销企业登记。 八、 经贸委。1、帮助企业制定破产预案;2、提供政策咨询;3、协助清算组做好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3、掌握破产清算、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清算组成员的工作。 九、 银行。1、清理借贷、担保;2、终止清偿、业务结算。 十、 其它部门,如:三资企业破产,外资局可参加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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