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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释义

如何确定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事实后果的归责判断(二)各国民事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主要采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罗马法后期大陆法系遵循传统的过错原则,强调合同责任只能由责任原因(即过错)承担。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英美法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主观过错都不能成为抗辩理由。1999年新《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的确立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使我国的合同责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发生在事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当然,这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法律确认该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只是履行双方的意愿和协议。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应当更加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合理分担损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纪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
    

(三)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统一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在严格责任的前提下,合同法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合同法的子规则来看,有以下几类涉及过失:
    

1。债务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才应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和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债务人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这些规定明确规定,债务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过错”一词直接出现。另一方的损害是由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合同法的规定中没有出现“过错”一词,但存在主观过错。例如,在《合同法》第374条和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托管人保管不当相当于托管人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对因另一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第302、311和425条中。本条未将违约方是否有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违约方辩护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违约后果是由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与自己的违约无关。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一种特殊的违约情况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规则中,并在分规则中有特殊规定时适用。换言之,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双重原则体系,但两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总则规定严格责任,分则规定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则,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严格责任可以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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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