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维护个人利益 |
释义 |
个人辩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当工人终止劳动合同时,他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确立了工人单方面辞职的权利。职工辞职没有实质要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十分明确,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其目的是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帮助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专业、兴趣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以充分发挥其潜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维护企业 劳动权属于工人。劳动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和保障权来实现。中国工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遵守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遵守合同和纪律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劳动权利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认的实质和履行原则。《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律形式。这是工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工人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双方应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合同期限内,个人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问题2:企业的损失是否应由“辞职人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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