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他是一家市政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强自然遗产保护计划的影响,企业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往B市,只有销售部留在了A市。企业征求了他的意见,希望他继续在B市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他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经过谈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他认为企业的决定侵犯了他的权益,因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裁定在本案中,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政府计划搬迁企业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企业与他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指示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重组、部门合并、业务方向或业务战略的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关键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达不到“不履行”的程度,则继续履行,不适用本条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合并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但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履行的变化。此外,当客观情况“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发生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双方协商不成,劳动合同才能按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雇主应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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