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为保护省内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依法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是企业职工权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应当报当地总工会或者其授权的工会组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经国务院确认,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地方总工会或者其授权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其章程中列入有关建立工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投产后一年内成立工会。一年内未成立工会的,从企业投产后第十三个月起,由上一级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成立工会预备费,工会成立后,按规定退还企业工会。企业筹建工会时,上级工会有权派人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有关部门有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第十条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批准。上述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外商投资企业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由工会会员推举一名组织者组织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终止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工会或者与其他工作部门合并。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与企业协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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