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取消公司转让 |
释义 |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股东代表诉讼可以撤销公司的转让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有债务的,应当先通知债权人,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在转让前由债务人担保,否则转让对债权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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