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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优先股
释义

(1) 发行人的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或转换的优先股不计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下列事项:(一)采用固定股息率;(二)税后利润可分配的,股息必须分配给优先股股东
    (3)未全额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之间的差额应累计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以分别规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交易过户和登记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让。优先股应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放。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的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应与发行一致
    (5)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充分披露风险。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的一种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可以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计算要约收购的触发义务时,未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不计入所持股份数和股本总额。(7)与所持股份数有关的计算(1)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及其所持股份的数额,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得到确认
    

从以上可以看出,优先股股东享有很多权益,可以优先分享利润,但对股东也有很多限制,很多权利受到限制。为了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允许发行优先股,但必须依法发行。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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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