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是支票的付款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使用支票。只有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有可靠资金担保的法人,才能签发和使用支票。(2) 支票是一种付款担保。支票的特点是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以是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从功能上看,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支付快捷、携带方便。作为正式付款人,银行等早就要求支票的出票人使用的支票不得超过其与付款人的实际存款余额,严禁签发不兑现的支票。由于上述情况,为了维护我国支票的性质,《票据法》没有支票担保制度。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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