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退出的性质 |
释义 |
[案例]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他对一家公司的出资额为4万元(一家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成立于2001年)。2002年12月18日,王先生向某公司提交报告称,因购房资金需要,要求某公司从其股份中提取3万元;2003年12月4日,王某的妻子孙某以王某的名义向某公司提交了一份声明,称王某的1万元股本将用于冲抵在该公司购买的房款。接到王某的要求后,公司董事会决定退还王某现金3万元,并冲抵王某在公司的购房款1万元。2003年4月5日,王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在某公司的3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某。2003年12月6日,王某的妻子孙某以王某的名义与某公司另一股东娄某签订了1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将王某的1万元股权转让给娄某。转让后,张某和娄某分别向一家公司支付了3万元和1万元。一家公司相继更换了股东名册,王没有提出异议。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一审起诉时工商部门不予处理。自2004年起,王先生不再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事务、股东大会及公司分红。2006年,王某起诉并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原因是他以前退股、冲抵房款的行为是资本金退股。根据《公司法》,他以前的行为是无效的,现在他要求恢复原股东身份,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是股权转让,不是撤资。王某的4万元股本已被其他股东转让,他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确认股东权利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申请退股并以股本冲抵房款是否属于资本金退股或股权转让首先,退股是实务中的通俗用语,不是法律用语,通常指的是资本金的退股,但资本退出是否属于资本退出,不能一概而论。撤回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者股东没有实际缴纳出资额的意图,但为取得公司股份或者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先行缴纳出资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提取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抽逃出资的表现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秘密抽逃出资,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注册资本及出资额。股东抽逃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危害社会交易安全。抽逃资本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度,侵犯了投资形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股东除解散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股东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留在公司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让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取得其出资份额,减少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直至完全退出公司。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是禁止不当减少公司资产,而股权转让则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对公司的出资份额,不会减少公司资产。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转让股权与计提出资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让股权不会减少公司能够独立控制的经营性或偿债性资产,转让全部股权的不再保留股东身份,转让部分股权的,保留股东身份,但相应减少出资比例;资本的抽逃使公司能够独立控制经营或偿还债务的资产大幅减少,抽逃的股东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出资份额。本案中,王某收到4万元对价后,公司变更了股东名册,其姓名被从股东名册中删除,此后他不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公司资产由其他股东补足,其他股东分得4万元,因此公司资产并未因王某撤资而减少,这说明王某不再具有股东身份。虽然股东变更未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但股权转让自股东名册记载之日起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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