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国早报问题解答 |
释义 | 快满18岁的何某在南宁一所烹饪学校读书。4月19好晚上,他和同学外出喝酒,在当晚11点多回到宿舍休息。其他喝酒的同学,则悄悄带着白酒回何某隔壁的宿舍继续喝(校方规定是不允许在学校喝酒的)。在何某睡着后,他听到有同学突然跑进宿舍打架,于是就下床劝架,不料在劝架过程中,一只耳朵被人砍了一刀,只剩下一点点肉相连,现何某住院治疗,行凶者已被警方拘留,参与打架的另一人也被行凶者拿刀砍伤住院。 想问下校方对此事件是否有责任呢?为什么? 校方回应说“学校有无责任要看他们是否成年”,此说法是否合理? 廖*琼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未成年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虽然规定不允许在校喝酒,但是学校对在校住宿学生未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1.……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的规定,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经济收入,则由扶养人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的,则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而作为受害人,如果在劝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则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名为劝架实为参与打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那么对于自己过错的部分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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