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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吗
释义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吗
    行政机关不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我们需要知道在实际中应该怎么来进行处理被没收的财务,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肯定不能是自行处理,这样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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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