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计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应发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和年终奖收入 3.“工龄”是指每满一年一年,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为一年,六个月以下的为0.5年;不超过12年 4.因员工本人以外的原因安排员工从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二)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以组织派遣或者聘任的方式转移劳动者的,造成劳动者工作调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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