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作勘探合同是否无效 |
释义 |
《采矿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各种形式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通过设立合作、合资企业法人出售采矿权或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申请采矿权转让批准和变更登记。”“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在签订合作、合资合同后,将相应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原告王某和被告叶某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合作时,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备案。尽管合同尚未签订经备案,该合同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因此不影响合作合同的效力,且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同样,被告叶自2014年起不再履行矿产资源合作勘探合同,因此合同无法实现,合作合同依法终止。 基于上述介绍,未备案的合作勘探合同的有效性应符合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相信在阅读以上介绍,您对未备案的合作勘探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在互联网上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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