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不同? |
释义 |
热门城市:巴林右旗律师 集贤县律师 萨尔图区律师 儋州律师 海东律师 桐乡市律师 上海律师 北京律师 成都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有撤销权,而撤销权又分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在这里,可能有些人有些不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法律咨询网站整理了一份资料,来说说两者具体区别在哪里。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上文从3方面指出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主要区别,它们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未执行或者未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是法定撤销,那么说明问题有些严重了,受赠人可能已经对赠与人产生了不良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石家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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