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但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行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刑诉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用的是“经济损失”。表述虽不同,词义却完全一致,均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更明确地阻断了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我国请求民事侵权的赔偿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实际属于民事诉讼,也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能适用。但遗憾的是,1996年修正刑诉法时,没有对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作修改。 现在,随着一些调整精神损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扩大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该早日进行立法调整,理由是: 一、扩大赔偿范围,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符合国际上通常的法律实践; 二、扩大赔偿范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救济途径; 三、我国精神赔偿的司法实践和人们对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包括精神赔偿),为修改范围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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